会计法律责任范文大全(优选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1-10 13:44:4541

会计法律责任范文大全 第1篇

摘 要:《会计法》颁布和修订后,为会计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该文从会计的执业现状出发,探讨了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和类型,提出了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几项措施,以便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的防腐拒变能力。

研究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

这里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

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面对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规避;会计法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表现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在实际执行时认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加以惩处。

2.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3.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突出,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4.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他们不管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表现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涨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而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等。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接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

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12月25日第九届_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规定处以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和《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为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目前非常普遍和严重。

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

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

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

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因此,这里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

这里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它应包括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况。

(一)会计假帐概念

合意契约的会计本质要求构造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会计职业机制,通过生产供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综合效应,努力达到以客观真实为核心、以法治文明为追求的会计价值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假帐即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其预防和治理成为会计学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问题。

会计学界对会计假帐普遍采用“会计信息失真”或“财务造假”等概念表述。

会计信息失真说明了会计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客观现象,财务造假只强调主体主观因素的作用,只有会计假帐才真正体现了主观因素与客观环境综合效应所致的会计真实与虚假之间存在较长距离的主客观内容。

会计假帐是指财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契约义务造成会计信息出现经济业务与原始凭证不符、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合、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脱节、会计账薄与会计报告无关、会计帐表与实物资产脱离的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规定的法律状态。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表现

1.编造虚假会计凭证

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2.非法设立账簿

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3.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假报表

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

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

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

为了偷漏税金,对_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入账,或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

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三、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对策

在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还是监督稽查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首先必须具备的是强烈的法律意识,明白什么是违法之事。

不过这要依靠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只有在国家制定了一套客观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后,才能有法可依,在这个前提下,一方面,要开展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培训;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要在工作中坚决依法行事,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政府部门要起到引导和督促单位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来促使单位认真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执行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结构松散或拒绝依法设置内控制度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布,以达到严肃法纪的目的。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要利用接触面广、便于组织等优势,主动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各单位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

(二)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

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_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假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造假。

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各经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不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造假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造假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准确。

(四)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的情况和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计核算要求。

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

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假财务信息的第一道防线。

总之,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

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个体素质与社会义务相分离的社会认同感在从中作祟,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防腐拒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素花.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

[2]肖小飞.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2).

[3][美]波斯纳.超越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会计法律责任范文大全 第2篇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经济学探讨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转型,由此带来了会计目标的转变,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后果性更加显著,这就增加了经济主体之间因会计的问题而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规范会计行为,调节利益冲突成为会计法形成的必然性,而会计和法律的共同目标就是经济效率,法律政策选择的依据就是经济效率的高低,利用经济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成为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经济学研究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会计目标从原来的报告受托责任转变为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委托代理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及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极大地影响了经济后果,使会计信息的处理要在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变得异常复杂,当会计信息的使用与责任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必然带来法律上的责任问题,为确保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完善会计法成为必然。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概述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内涵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目前我国有《会计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多个法律中规范了会计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发展,民事责任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具体内容一是在帐簿设置、凭证编制、帐目登记等会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上不得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二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三是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_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主体是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应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民事责任正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逐步成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如在资产评估中或证券交易中违反规定提供虚拟报告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我国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以追究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法律的首要功能应当是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因此民事责任应成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二是会计民事责任追究在法律上存在真空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会计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有效的惩罚违法者,保护利益受损者,恢复社会公平和利益的平衡。三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的不明确,由于会计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难以实现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会计法律责任问题

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过程反映了经济改革的发展进程,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会计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司法实践也不断丰富,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会计的法律责任必然要逐步完善以适应在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变化的会计环境。

(一)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经济效率

会计和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率提供服务。会计目标和会计信息是为委托者提供有利于发展和收益的决策信息,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以此做出投资、信贷和其他类似的决策。不同的经济环境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资源效率达到不同的目标,因此会计目标和信息直接影响了经济成果,完整和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资源按市场规则有序流动。

(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是在正义的目标前提下采用效率作为研究的起点,效率是会计和法律共同的目标,是为提高经济效率,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许多“看不到的手”在影响着市场的自然秩序,威胁着市场的安全,如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的运行秩序,是会计法律法规研究的重点。

(三)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对经济的影响

会计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会对经济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是它会误导委托人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投资决策的有效性,造成资本配置的不合理从而提高资本运作成本,降低使用效率;减少了社会投资的净产出,从而对经济效率的破坏是广泛性的;二是虚假会计信息违反了市场公开透明的原则,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不公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丰富司法实践,加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在保障会计人员合法使用职权的前提下,规范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的提高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苏丹.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7月号下(总第469期).

[2]王敏华.会计法律责任及认识误区[J],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3.

[3]杨怀东.浅论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J].辽宁经济,.

[4]王雪娟,丁丽慧.浅析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J].商场现代化,8月(中旬刊)总第548期.

会计法律责任范文大全 第3篇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范文大全 第4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谈会计法律责任的组成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获取账务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广泛,因此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现在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例如: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等。以至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工作;存在误区;法律责任;存在问题;

【引言】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发、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就越重要。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组成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对会计信息和内部资料的保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会计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制度,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提供会计资料的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人员为公司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公产和挪用公产,有些公司头目利用自己的职权对会计底层人员进行威逼职利诱甚至对其进行打压、报复以便实现个人利益破坏公司利益的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1)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编制总账、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等在会计日常工作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4)在工作中利用职权强令、威逼他人变造、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信息。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组成

会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是所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

2.刑事责任

针对我国国情,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到了严惩的程度,加强形式责任则成为了治理不规范会计行为的措施。刑事责任主要针对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销毁会计资料以达到逃税或贪污,给公司造成损失。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会计关系越来越多。由于现代化经济生活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可以提供一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现实中许多负责人把自己的位置定的太高,即指单方面的认识到自己对公司决策的责任,对于会计工作则认为是部门的责任,应由部门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忙于业务和大小会议,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许多单位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有时候对会计工作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有效的会计行为。因此要在单位内部着手治理会计工作和信息失真现象。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大多认识了核算的重要性,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中,却忽视了会计监督的作用。其次,由于会计人员处于负责人管理之下,他的工资和工作评价都受到负责人的约束,要想行使内部监督有些困难。。以至于好多人人认为只要在业务中不出差错,就是一个合格的职员,甚至有的人为了和领导搞好关系,处于自身考虑,忘记其法定职责,使单位会计监督成为“空壳”。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会计信息是账务处理的根源,编制记账凭证西药正确的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更应准确无误。由此可见在追究责任时,关键就是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尽管在新会计法中有了相应的条例,但对于如何认定还比较不确定,这就给实践认定带来了困难,理论上也有分歧。有的人认为应从法律角度分析,而有的人认为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所以方法上很难统一。我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是被迫还是被利诱。造成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应该把犯罪人目的、性质、结果相结合。但在认定时由于执法人缺乏专业知识,可以考虑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并借助专业知识加以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我国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在财政部的规章制度中做了要求。会计人员除了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还应认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条例并实践到工作中。相反,大多数人以为自己熟悉会计流程,可以胜任工作,而觉得会计职业道德与自己无关。从而导致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都很匮乏。对于一个专业的会计人人员来说,掌握会计法律制度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只有真正理解相关知识才能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据调查,在新会计法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错乱,授意、指使、强令他人变更财务软件,甚至有人挪用公款、贪污、偷税等违反法律法规。对于现在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部分会计人员缺乏法律观念、体系不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四、下面是我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分析:

1、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

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部分人会被金钱诱惑。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这不仅仅促进了虚假信息的产生,也阻碍了会计的发展,影响了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现在会计人员的上岗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都包括财经法律法国的内容,但许多人并不能真正理解,法律知识淡薄,有些人更认为这些问题不重要。

2、体系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是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存在问题。许多单位看似制度完善,但在实际中并不严格,相应的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内部信息弱化。二是国家和社会监管不到位。由于企业社会,国家间的职责、目标等都存在差异,各部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健全的制度,影响了各部门的配合。

3、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定义不明确,以至于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二是《会计法》与《刑法》间衔接,因为《刑法》中的规定是对违法行为处罚有原则性。又因为《会计法》也有规定,所以《刑法》的处罚力度比较轻。

(一)针对负责人只对单位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见解

首先要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让他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单位其他人员更应该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针对会计人员只对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见解

会计从业人员应该行使其基本职能,做好会计的监督工作,做一个尽职尽责的专业会计人士,以身作则,不因为个人利益而违背了自己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心,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监督职能相结合。完善监督机制,国家应该重视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

(三)针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的见解

首先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原始凭证及明细分类账准确无误、不做假账、不上报虚假会计信息。身为一个专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应恪守自己的职业操守,不做违背伤害企业单位或其他个人利益的假账行为。

(四)针对会计从业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和本身认识上误区的见解

会计从业人员要具备基础的会计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财经法规中所涉及法律内容,充分完善自身所学法律知识,正确认知身为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素养,当企业单位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会计从业人员一般会以所在企业利益为重,甚至使用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在最短时间内为企业单位带来最大的收益,此时,专业的会计从业者既要行使对国家的监督职能还要正确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就将会计从业者带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结语】

会计法律责任不仅仅是责任,还是一种职业操守。企业是管理者、会计人员、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会计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责任,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企业及政府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落实到个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刘敬华.浅谈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误区[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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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文艳.会计法律责任探讨[J].管理学家,2010

[4] 王萍.试论会计法律责任[J].大众科技,2010

[5] 李明辉.浅谈会计人员法律责任[J].财会月刊,

[6] 万基洋.浅析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J].中国外资,2012

会计法律责任范文大全 第5篇

《_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会计法律责任范文大全 第6篇

摘要:新会计法的实施,是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有些违法标准不清、民事责任规定不足和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健全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使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达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民事责任 法律制度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的会计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

有的学者认为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全面。

因为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除了《会计法》,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等,所以,不管是违反《会计法》还是违反其他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都属于应当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范筹。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基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会计违法行为包括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计处理结果公布中的违法行为等等,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到方方面面,并不是单个部门或个人就可以完成的。

因此,这就形成了会计法律责任如下两个重要特征:

(一)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会计业务行为从开始发生到产生结果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及人员。

因此,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就相应地具有多样性,当会计业务出现造假或者会计信息的披露出现舞弊失真,给股东、债权人、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时,这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而上面所提到的涉及会计行为的所有部门或人员都有可能为出现的损失承担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样性

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看出,会计法律责任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涉及到的机关也很多,因此一旦出现会计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就有可能是多个。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我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从民事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使利害关系人受了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会计法

我国1979年8月开始起草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_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由第六届_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_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_会计法)的决定》,1910月31日,九届_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会计法》于7月1日开始施行。

新的《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同时还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具体列举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并强调了会计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如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法》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都对会计法律责任有相关的规定。

五、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1.对于违法行为标准界定的不足

根据《会计法》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

《会计法》是关于会计行为和组织的核心法律,它的相应条款应为民法和其他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提供法律判断标准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支持。

在实务中,由于会计法规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经济损失时,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3.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规定的不足

根据《会计法》第4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2l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1.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

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

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

同时,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体化,结合《刑法》的'规定,来制定会计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2.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量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源于单位负责人的意志。

诚然,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负责人的确“不懂业务”、“不懂会计”,但这不能成为他们推脱会计责任的借口。

相反,加强他们的会计责任,可以促使他们学习财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注意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否则会计工作只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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