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民工工资提醒函范文(实用3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12-30 16:19:2447

支付民工工资提醒函范文 第1篇

发改部门要结合《条例》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实施,均衡市场主体责任,指导建筑企业创新管理、转型发展。

住建部门要通过完善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制度性剥离,从而锁定工资支付关系,做实企业责任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工资层层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难担责难尽责等源头问题。

人社部门要按照工资支付责任制和欠薪处理责任制规定,加强交办督办,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查办和移交制度。对未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导致源头性欠薪和工程经济纠纷的,按照欠薪处理责任制规定落实清欠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围绕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工资支付关系,转变管理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实行有效激励和约束,抓好对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等主体用工施工的实施管理工作,实现农民工工资规范化管理。

支付民工工资提醒函范文 第2篇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各联席成员单位、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郧政办发〔2021〕11号)规定,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深入推进落实。人社部门要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工程纠纷案件,并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部门)要切实履行协作配合职责,积极协同处理各类工资工程款拖欠、工程纠纷等案件;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协调处理好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纠纷案件,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支付民工工资提醒函范文 第3篇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源头管理中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四)实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具体支付日期等进行约定,并提供本人银行卡(由本人保管)供发放工资。同时应将工人信息录入工地实名制系统,每日进行考勤打卡,作为发放工资和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五)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发生欠薪问题时落实先行清偿义务。一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七)推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八)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九)维权信息告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对相关基本信息予以明示。

(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生工资争议时,做到积极协商解决,主动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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